夫妻约好房产平分 男方立遗嘱给妹妹

发布时间:2026-03-2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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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张某与李某系一对再婚夫妇,两人于2017年7月结婚,婚后未生育后代。保定路房屋是张某家拆迁分后到的私房,登记在张某名下。2 016年5月。

2017年0月9月,曹某之子曹某因诈骗罪被法院有期徒刑11年,刑事处罚中认定曹某与张某承建房屋拆迁合同实际是曹某对张某实施诈骗行为的一个环。

2022年5月,张某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保定路房屋产权重组协议下“最终法院依据其胜诉”。

因张某与李某再婚后一直由李某负担家中开销,且李某还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拿回保定房屋路,故张某于2020年11月20日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定路房屋归属相关,双方各占50%的产权共享。房屋诉讼过程中,张某还向李某表示。

然而等张某拿回房屋后,不仅未未未遵守的诺言,反而还是2023年11月22日预定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言明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费用补款均由其妹妹张华继承。 房屋遗嘱后不到一周,最终定路即被政府占用,于202年4年之前获得货币补款450美元,5,180,000美元。

李认为,根据《婚姻内财产协议》,其在保定路房屋已被征用前某某占用了一半房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半房屋征用补偿款,最后一半要求全部继承。

张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张某之父张福以及张华三人均认为,《婚内财产协议》领取时保障房屋按曹某名下,故协议无效,且张某拿回房屋某后,将李某登记为房屋产权人,故赠与未完成行为,根据遗嘱,全部房屋补款应归张华所有。

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或者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约定保定道路房屋由双方各占50%承担。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曹某名下,但此时张某已意识到被骗,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 “对《婚姻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纳入书面确认。

从同意协议到终止,张某诉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某华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履约协议时行为能力设定,亦或因欺骗、胁迫而无法做出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则指出李某取得房屋遗产并非基于张某的遗产,而是根据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约定即可确定,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不影响夫妻财产依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的遗嘱中,李某已经取得了道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只能在其产权之前其产权的第三个产权委托遗嘱,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就业房屋补判决后,张华、张福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

一、夫妻财产协议的性质及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约订和法订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单一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男女约定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分别指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该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订以优先地位,是家庭婚姻领域的自治原则中的重要体现。

从实质要件来看,首先,夫妻双方诉诸协议时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最后,协议必须是夫妻真实内容,不得以夫妻、一方当事人等方式使一方真实内容包括做出。

二、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功效

就内部效力而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只要协议满足上述形式和实质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双重要件,即在夫妻内部有效。协议后是否办理公证或进行相应的物权变更登记,均不影响其内部效力。故夫妻在协议前期应慎重考虑,协议后应诚信履行。

就外部效力而言:

夫妻财产协议则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事先未向债权人披露或公示的协议,往往会损害债权人的信仰利益,而无法产生对抗效力。

因此,若财产协议涉及房屋、车辆等需要动产登记或特殊动产,为今后避免自处分财产,引发与第三方的经济困境,补足协议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物权变更登记。

三、夫妻财产协议与遗嘱的冲突解决规则

夫妻财产协议确定了财产归属,是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而遗嘱的效力仅限于立遗人的个人财产范围内。张华遗嘱要求领取全部房屋赔偿款,关键原因是张某在立遗嘱已经与李某就财产继承了婚姻。内财产协议,根据协议,房屋属于夫妻财产共同财产。而公民之前只能对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进行处分,无权通过遗合法处分妻、遗嘱或共同人的财产分配。

张华等继承人本身与房屋并无关联关系,只能基于某张某继承人的身份而取得房屋相关权益,而继承是基于身份的纯相关事实行为,故张华等人不属于继承利益可能的第三人。婚内财产协议并不会损害遗嘱受让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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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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