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调座椅压死弟弟 父母向车企索赔
女童调座椅压死弟弟 父母向车企索赔
当幼儿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时,产品质量与监护权的界限究竟在哪里?8月14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原告宗某、吴某夫妇育有一名5岁的女儿和一名2岁和7个月的儿子。2023年5月1日,宗某驾驶一辆商用车,吴某及其两个孩子在车内。上午11点左右,父母发现儿子在车内昏迷不醒,全身淤青,遂将其送往医院。然而,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缺氧缺血性脑病。
同日下午5点,宗某在接受派出所讯问时供述,儿子被儿童座椅压伤窒息身亡。当天上午10点左右,宗庆后驾驶商务车,携妻子和两个孩子前往医院。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玩手机。上午10点半左右,宗庆后的妻子在路口等红绿灯时,发现女儿把座椅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椅正压着儿子的头部,而儿子的头部藏在座椅下方。然而,宗庆后大声呼救,儿子却一动不动。宗庆后停车查看,发现儿子已死亡,遂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两名原告随后将一家汽车制造商起诉,称其车辆的座椅调节机构缺乏自动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警示信号不清晰,被告(汽车制造商)未尽到注意义务。原告请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涉案车辆已通过国家相关认证,配备手动调节座椅,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已有儿童安全座椅正确使用说明,不存在不合理风险。事故是由于原告未尽到监护人责任,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允许儿童独自驾驶车辆造成的。法院查明事实如下:涉案车辆为某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小型普通七座乘用车,于2021年3月出厂,检验合格。该车辆的用户手册中包含“警告、注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在“座椅和安全带系统”部分,则包含以下信息:“为降低受伤风险,必须在车辆上安装儿童安全带系统”和“警告:如果儿童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带系统,在事故中可能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请按照儿童安全带系统上的说明进行正确固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宗某、吴某的诉讼。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02条:因产品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1203条: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获得补偿。如果产品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生产者在赔偿损失后,有权获得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六条:根据本法规定,产品对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即为缺陷产品。产品符合保护人体健康、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为缺陷产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居家环境,及时消除可能导致触电、烧伤、跌倒等伤害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提供儿童安全座椅、监督其使用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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